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时候,会需要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关于代收股款及股票承销相关问题,欢迎在松汇网小编整理的本文来了解。
股票承销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注 解
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发行人发行的股票销售出去,承销的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的行为。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接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相关配套参考:《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代收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注解
代收股款的银行与发起人签订的代收股款的协议,是代收股款的银行与发起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对此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具体运用本条时,须注意的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是具有交易行为的性质,要受《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范。代收股款的银行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结算时,还要注意金融法律制度对银行代收股款的一些相关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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